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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薛**、梁**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梁**、付**与被上诉人朱**及原审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梁**、付**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畅慧长,原审被告付**的委托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薛**与付**在朱**就本案提起诉讼时已登记离婚,一审法院按照薛**身份证登记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该邮件未实际送达至该地址,故一审对薛**未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梁**、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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