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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河南金**有限公司、孔**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二初字第024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孔*生住所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河南金**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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