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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薛**、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董**、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付**向董**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董**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期限5天,月息2分5厘。付**,2014年8月2日。”现该款及利息至今未还。另查明,付**与薛艳歌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付**向董**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董**要求付**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利息为2.5%/月,超过了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现行中**银行短期贷款利率5.6%/年,其四倍为22.4%/年,付**应自借款之日2014年8月2日按照22.4%/年向董**支付利息。薛**与付**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薛**、付**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付**、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董**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2.4%/年自2014年8月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50元,由付**、薛**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程序违法。薛**在2014年10月30日与付**解除了婚姻关系。董**起诉时,薛**与付**已经离婚并分开生活。一审法院没有按程序给薛**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薛**在接到判决书前根本不知道有这场官司。及一审法院在薛**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判决。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了薛**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付**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付**个人借款,依法应由付**个人偿还。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董**对薛**的起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董**答辩称:一审程序不违法,原审有合法的传唤手续,都是付**的父亲亲自签收,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付**答辩称:这5万元借款属实,用于赌博使用,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产,应该认定为付**单方债务,所借的5万元付**同意分期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薛**与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与付**于2014年10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发生在案涉借款50000元之后,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故薛**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薛**二审提供的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只能证明因付**长期赌博导致与薛**夫妻感情破裂,不能证明该50000元借款付**用于了赌博。据此,薛**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原审法院依法向薛**及付**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并由付**父亲签收,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薛**称原审送达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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