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诉被告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张*改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改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秦明粉与卢金旗、洛阳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珍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薛**、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秦**、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驻马店市**询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阮**与河南金**有限公司、孔**管辖裁定书
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伊川县**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