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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伊川县**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伊川县**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级中学于2014年3月12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对毁损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伊**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魏**,被上诉人伊川县**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姜**、林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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