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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登记结婚,于1985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和及被告生活作风等问题经二七法院判决离婚,于1987年3月10日原告因孩子小与被告复婚。复婚后,被告经常打骂、侮辱原告,原告几十年来都是在吵闹中度过,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已经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致使原、被告数年来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判决原告分得位于京广路京广花园12号院1号楼4楼67号房产中属于原告一半的房产,依法判决位于京广路京广花园12号院附10号5平方米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85年6月,原、被告离婚。1987年3月10日,原、被告办理复婚手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已达数十年,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如能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遇到矛盾及时沟通,彼此理解宽容,共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仍可以成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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