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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邢冠军、被上诉人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冉龙到庭参加诉讼诉讼。陈**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本院催交后,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未缴纳上诉费用,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且其不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条件,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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