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长葛**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开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长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