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杨*与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一审裁定书
王**、王**等与魏**、孟成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州市**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诉林州市人民政府、桑**土地登记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林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被告李平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撤销行政行为二审裁定书
艾**与郑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拒收举报信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