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艾**与郑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拒收举报信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艾*领诉被告郑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拒收举报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告邮寄举报信一封,但该举报信随后被邮局予以退回,退回的理由是被告拒收。原告认为,对于举报信,被告应当积极受理并依法处理,拒收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由于被告的拒收行为,导致原告损失邮寄费3.8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拒收原告举报信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邮寄费3.8元。

被告辨称:一、原告诉称举报信被告拒收,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没有见过该信,更谈不上拒收,原告邮寄地址有误,被告地址为郑州**区商城路2号附1号,其邮寄地址有误导致无法正常送达,不是被告行为造成的。二、被告是依法成立的机关法人,所有行为均是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进行,对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历来是积极主动,遵章办事,不存在原告所诉行为。三、原告所诉邮寄的所谓“举报信”,在无果后,并没有积极到被告处举报或电话举报,而是直接起诉,其起诉并非维权,而是无理闹诉。综上,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原告向郑州市城东路管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邮寄挂号信一封,编号为XA33597782941,邮寄地址为郑州市城东路管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收件人为办公室,信封显示“内举报书一份”。原告所称的举报书的主要内容为:举报人艾**,被举报人大商超市福田店;请求为依法处罚,给予赔偿和奖励;事实与理由为被举报人涉嫌以下违法行为,被举报人销售的白象大骨面、西门子插座价签未标注产地登记等信息,茶花洗护袋、茶花圆形晒衣架降价原因促销时间等未标注,家庭装大骨面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以上应当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责令召回;举报人现进行举报,请依法处理,此致管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举报人艾**,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12日原告的邮件被邮局退回,邮局退回理由为拒收。2015年6月2日原告向郑州市**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根据郑州**民法院的规定,郑州市**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的举报对被告而言具有为行政处罚提供立案线索的意义,对于公民举报违法行为的书信,被告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接收。原告向被告邮寄挂号信,其填写的被告地址有误,原告的信件因“拒收”被退回,但未显示被何人或何单位拒收。原告称其信件系被告拒收,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行使其举报权,如向被告单位当面提交举报信。原告诉称的拒收举报信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此,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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