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魏**、孟成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王**、王**、韩**、王**与被告魏**、孟**、宋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王**、王**、韩**、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王**、王**、韩**、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王**、王**、韩**、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王**、王**、王**、韩**、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