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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河南宏**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河南宏**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振岭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元,由马振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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