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河南宏**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振岭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元,由马振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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