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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与高贵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卓*诉被告高贵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卓*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偿还原告2200元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卓*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卓*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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