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河南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毛**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河南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州毛**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毛**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6元,减半收取3158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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