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毛**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河南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州毛**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毛**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6元,减半收取3158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卓*与高贵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英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三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贾**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河南鑫**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等与魏**、孟成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郑州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河南宏**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产品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王**、河南鑫**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