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王**、河南鑫**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王**、河南鑫**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祭初字第1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董**于2015年11月6日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80000(贰拾捌万元)及利息61600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10日,后期利息另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34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鑫**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4元退还原告。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河南鑫**限公司涉嫌犯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2.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应该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未答辩。

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借款人被上诉人河南鑫**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本案诉争的借贷关系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董**的起诉,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