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张**与被告闫**、闫红光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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