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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与任*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时*与被告任*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的委托代理人张**及被告任*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原告母亲与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自原告出生后,被告不管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据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任*辩称,同意支付抚养费,愿意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25%的比例支付,每年支付一次。或者被告抚养原告,被告给予原告母亲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生于2014年12月20日,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其母亲王*与被告任*因生活琐事而分开,被告任*对原告不再尽抚养义务,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131714元并承担诉讼费。

另查明,原、被告均为城镇户口类别。

再查明,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7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在原告成年之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满两周岁,尚属于哺乳期,被告任*辩称的愿意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25%的比例支付抚养费符合原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时某抚养费借款107100元(25576元/年X16.75年X25%)。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35元,由被告任*承担2385元,原告时*承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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