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政局、洛阳银**郑州分行等与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谢**、魏**、薛**、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长葛市财政局不服本院(2015)郑**54-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长**政局称: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在异议人处有尚未支取的土地出让金279.7万元的事实不存在。2012年11月22日,河南**限公司向长**政局所属的长葛**管理中心转账缴纳2797392.50元土地竞拍保证金,2012年11月26日,长**政局为其出具保证金票据。2012年11月27日,河南**限公司竞得编号2012-05288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12月11日,河南**限公司与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约定,2012年11月22日,河南**限公司向异议人所属的长葛**管理中心缴纳的2797392.50元保证金已自动转为受让地块定金,2015年10月20日直接转为土地出让金。异议人提交了缴费凭据、《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洛阳**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谢**、魏**、薛**、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河南**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之前将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567082.48元(截止到2014年11月20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二、被告河南**限公司、谢**、魏**、薛**、谢**对被告河南**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截止2014年12月15日被告河南**限公司不能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被告的上述款项及河南**限公司不按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未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和诉讼费;四、本案受理费用146249元,减半收取73124.5元,由被告河南**限公司承担,河南**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借款本息时一并向原告支付。我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洛阳**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我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郑**第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在长葛市财政局的土地款279.7万元;2016年1月7日我院作出(2015)郑**第54-2号执行裁定书,因长葛市财政局未履行协助义务,冻结其银行存款2797000元,异议**财政局对该裁定不服提出异议。

另查明,2012年11月22日,河南**限公司向长葛**管理中心转账缴纳2797392.50元土地竞拍保证金,2012年11月26日,长葛**管理中心为其出具保证金票据。2012年11月27日,河南**限公司竞得编号2012-05288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价为人民币4395882元。2012年12月11日,河南**限公司与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前该合同正在履行中并未解除,该土地目前仍由河南**限公司占有使用,河南**限公司支付竞拍保证金后未向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剩余款项。经查河南**限公司名下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初始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竞拍保证金的本案标的物款项于2015年10月20日由长**政局上缴至国家金库长葛支库,我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冻结、扣留、提取裁定,即对该笔款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该款项已转换为土地出让金上缴至国库,其权属已发生改变,不再是河南**限公司存放在长**政局的款项。我院执行机构以长**政局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冻结其银行存款2797000元确有不当,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5)郑**54-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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