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宇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作出的(20l1)金民二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