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宇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作出的(20l1)金民二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