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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1999年底举办结婚仪式,××××年××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男孩叫朱**(2010年12月30日生),二孩叫朱**(2010年4月6日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双方经常生气,被告不问理由经常打骂原告。原、被告因闹离婚后来经人劝解和好,可后来对方不知悔改,2016年过年打的原告死去活来,原告被迫离家出外打工。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女孩,被告抚养男孩,共同财产位于富民路南段一幢复式楼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十七年来,夫妻之间一直彼此恩爱。原、被告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何况还有两个孩子,夫妻感情很好,因此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对原告说服教育,使其放弃离婚的念头,从而挽救原被告的家庭。关于项城市富民路南段的房屋,是被告父亲出钱买的,不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另外,原、被告有6万元的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1998年认识,并于1999年腊月2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两个孩子,婚生子朱**,生于2001年12月30日,婚生女朱**,生于2010年4月6日。原、被告结婚后,常因家务事生气,二人又不能正确对待,以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结婚后,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基础。近年来,夫妻之间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均有责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还不足以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如双方摈弃前嫌,互谅互让,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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