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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甲等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刘**、张**、张**、王*甲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刘**、张**、张**、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张*甲在担任鹿邑县唐集乡东张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鹿邑县唐集乡东张行政村原村委主任张*丙、原村委副主任王**、原村委委员刘**、原村委委员张*乙,利用职务便利,在国家普九化债的过程中,采取虚构债务,出具虚假借条,伪造普九化债档案材料的方式,骗取、侵吞国家普九化债款人民币64492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和发放过程中,被告人张*甲利用担任鹿邑县唐集乡东张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用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50000元。其中包括伙同刘**参与的以刘**名义伪造危房改造材料骗取的人民币12000元和伙同张*乙以张*乙名义伪造危房改造材料骗取人民币12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甲贪污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4492元,被告人刘**贪污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6492元,被告人张*乙贪污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6492元,被告人张*丙贪污犯罪数额为人民币64492元,被告人王**贪污犯罪数额为人民币64492元。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刘**、张**、张**、王*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张**在普九期间虚构64492元的债务,其中包括以张**名义虚构了26826元,这个26826元就应该从虚构债务的数额里减去,本案普九化债是否贪污,定性有误。关于危房补贴问题,国家要求危房补贴必须把补贴的钱用在修缮房屋上,为了防止补贴户将危房补贴款挪作他用,国家设立了验收环节,确定危补户确实将补贴用于修缮房屋才兑现危补款,在验收环节弄虚作假得到补贴,这种情况不是犯罪,甚至连违法都谈不上,只能认定违反了国家政策,违反的专款专用。处罚办法就是取消他的申报资格,把补贴款回收过来。

被告人刘**、张**、张**、王*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张*甲在担任鹿邑县唐集乡东张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鹿邑县唐集乡东张行政村原村委主任张*丙、原村委副主任王**、原村委委员刘**、原村委委员张*乙,利用职务便利,在国家普九化债的过程中,采取虚构债务,出具虚假借条,伪造普九化债档案材料的方式,骗取、侵吞国家普九化债款人民币64492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和发放过程中,被告人张*甲利用担任鹿邑县唐集乡东张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用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50000元。其中包括伙同刘**参与的以刘**名义伪造危房改造材料骗取的人民币12000元和伙同张*乙以张*乙名义伪造危房改造材料骗取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甲供述,1993年至2006年任唐集**村村委主任,2006年至今任唐集**村党支部书记。我们东张学校申报过“普九化债”补偿款,共申报了70000多元的普九债务,其中以我的名字申报的26000多元债务,以张*丙的名字申报的1万元债务,以刘**的名字申报的10000多元债务,以张*乙的名字申报的10000多元债务。我们申报的理由是当时建东张学校的时候借我们四个人的钱了,还让我们行政村的会计王*甲给我们四个人出具虚假的借条,事实上东张学校建校时没有借过我们四个人的钱,我和张*丙、刘**、张*乙共申报了大约60000元的债务,这些钱分两批都拨付下来了,拨到个人折子上了。东张行政村在2012年和2013年共申请了10多户危房改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全部发下来了。**的危房改造档案是虚假的,财政给于**下发了5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验收的时候,我把验收人员领到别人家查看并拍的照,就这样验收合格了,这5000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家里开支用了。财政给王*丙下发了4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王*丙家新建的是楼房,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标准,我就没把这4000元补助款发放给她,钱还在以她的名字办理的存折中存着呢,我保管着折子一直没取出来。财政给给张*庚下发了45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给张*己下发了12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张*己和张*庚是一家,2013年我村申报危改的时候,我把他们夫妻两个都报上去了。验收合格后,给张*庚补助了4500元,给张*己补助了12000元,张*己的钱我没有给她,张*庚的4500元在去年八月份左右的时候给他了。财政给刘**下发了12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刘**的存折是有我一直保管着的,后来我取出来后全部都给刘**了,刘**家验收的时候还没有进行危房改造,验收的时候,我也是领着验收人员到别人家去拍的照。财政给张*乙下发了12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张*乙的存折我拿着的,后来我把这钱取出后给他了,是分两次给的,一次给他4000元,一次给他8000元钱。验收的时候,我是领着验收人员到别人家去看的房子、拍的照。财政给张*戊发放了5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张*戊的5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没有发放给他,他家没有进行危房改造,是我给张*戊要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当时没给他说是干啥用的,危房改造申请也是我写的,张*戊不知道给他下发了5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这个钱我取出来后也存到我个人折子上了。

2.被告人刘*甲供述,张*甲分三次给我6000元钱的现金,第一次大概是在申报普九化债一、两年后,张*甲是在我们村室门口给我3000元钱,张*甲给我说是普九化债的钱;又过了一段时间,张*甲又分两次给我3000元钱,一次是2000元,一次是1000元钱,我记得张*甲也给我说了这钱是普九化债的钱。除了张*甲给我的这6000元钱外,张*甲还给我过一次钱,2013年的时候我负责修我们村的村室,张*甲给我说好的工钱一共是5000多块钱,村室修好后,在村室张*甲就给我3000多块钱,当时就我和张*甲我们两个人在场,余下的工钱张*甲到现在也没有给我,除此之外张*甲再没有给我过任何钱。这3000多元钱是工钱,和那6000元钱没有联系。我和张*甲个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张*乙供述,唐集乡**张小学是在1998年的时候建的,截止到2008年普九化债前,东张行政村为普九建校没有欠款。2008年国家普九化债的时候,东张行政村申报了普九债务,当时是张*甲从乡里开完后回来,在我们村室给我和张*丙、王**、刘**、刘*甲几个村干部开会,说国家有普九化债政策,我们行政村干部待遇也低,正好国家也有这个好政策,可以以建学校欠账的名义申报债务,弄点钱花。张*甲还提议以张*甲、张*丙、刘*甲和我的名义申报债务,以建校占刘**、刘**、刘**的名义也申报点,我们几个村干部也都同意了。在申报债务的时候,我在乡政府签过一回名,在县财政局签过一回名,我不识字,具体上面写的啥内容我也不知道。2013年的时候,我找到张*甲说我都干了一辈子了,看能不能想办法给我解决住的地方,当时正好国家有危房改造的政策,我就申请了一个名额。我没有进行危房改造,当时有关部门是来验收都是张*甲帮忙操作的。我的危改验收通过了,张*甲给我说过上级给我拨钱了。张*甲给我说过补助了我12000元,在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张*甲给我4000元钱,说是危房改造的钱先拨下来4000元钱,其余的钱还没有拨下来。

4.被告人张*丙供述,2008年普九化债的时候,我们村支部书记张*甲和我、王**、张*乙、刘*甲我们几个人出假的欠款手续套取国家的普九化债补助款了。2008年的时候,张*甲到乡里开完会以后就把我和王**、刘*甲、张*乙、李*、刘*礼喊到村室,张*甲说国家要求申报普九建校期间行政村所欠债务,这个机会不容易,可以借这个机会报点假的欠款,让国家多补点钱,我们几个村委也都同意了,就用我和张*乙、刘*甲的名字报假债务,用我的名字申报了1万元的债务,用他们三个人的名字申报多少虚假债务我不清楚。东**村普九建校不欠我的钱,我们几个人的借条都是王**补的虚假借条。在任东张行政村村委主任期间,我们行政村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知道有这个政策,但经我的手没有申报过,我不知道他们申报危房改造的事。

5.被告人王*甲供述,从1993年至今一直在东张行政村任职,历任生产队长、会计、副主任。2008年的时候,国家要求申报普九建校期间行政村所欠债务,当时是张*甲到乡里开的会,张*甲开完会以后就把我和张*丙、刘**、张*乙喊到村室商量申报普九债务这个事,当时张*甲说这个机会不容易,可以趁这个机会套点国家的补助资金,我们几个也都同意了,还商量怎么把手续做好,毕竟行政村普九建校不欠我们几个人的钱,手续都是按张*甲的要求做的,该我出的假欠条我打了,该我签的字我也都签了。张*甲等人套取的这些普九化债资金咋支出的我不知道。他们没给我说过,也没上交行政村,也没有任何人给过我钱。

6.证人李*证言,在2008年国家普九化债中,我们行政村学校申报了债务,张**提出以我的名字申报些债务,说因建校欠我的钱了,我当时不同意,我说建学校不欠我的钱,为啥要我申报,我不能报,之后我也一直没有再参与普九化债的事。行政村学校申报债务的时候,行政村和学校反正是不欠我的钱,欠不欠其他人的钱我不知道。

7.证人刘*礼证言,唐集乡**张小学是在1998年的时候建的,这些欠款都还清了,到2008年普九化债的时候,行政村已经不欠他们的工程款了。当时是张**从乡里开完会回来,在我们村室给我们几个村干部开会,说国家有普九化债政策,我们行政村干部待遇也低,可以以建学校欠账的名义申报债务,弄点钱花,张**还提议以张**、张*丙、张*乙、刘**的名义申报债务,以建校占我、刘**、刘**的名义也申报点,我们几个村干部也都同意了。以我的名义申报了1590元的债务,这钱我都得到了,是在普九化债款下来之后张**把钱取出来给我的。

8.证人张*丁证言,鹿邑县**政村普九建校,是1998年盖的学校,修建东**校的建校款是我们行政村村民集资建的,当时要每家都集资了。

9.证人王**、刘**、刘*丙证言,均同张某丁**一致。

10.证人张*戊证言,我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不过张*甲找过我给我的老房子拍过一回照片。2013年的时候,有一天张*甲到我家对我说,国家有危房改造的项目,他想用我的房子拍个照片给我申请危房改造,张*甲让我站在房子前边拍了照,然后他还向我要了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然后他就走了。我的房子没有改造,我也没有想过要改造。

11.证人王*丙证言,我家里申请过危房改造,2013年的时候,当时因为我家房子破旧,于是我就找到张**说我想申请危房改造项目,张**说可以报个试试,让我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本,我当时把我原来的房子扒了,盖成了二层楼房,花了二十多万,我不知道是如何验收的,房子盖好之后张**说我们盖得是楼房不符合条件,上级没有批准。

12.证人张*己证言,我家申请过危房改造,是以我老伴张*庚的名义申请的,2013年的时候,当时我家的房子很破,我老伴听说上级有危房改造的政策,于是他就找张*甲家问问看能不能给我们也申请一个,后来张*甲就把我们两口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要走了,我家的房子进行了改造。房子改造好之后,张*甲给了我4500元钱的危房改造补助款。

13.证人张*庚证言,同张*己证言一致。

1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集信用社明细、取款凭条。

15.普九债务台账、唐集乡农村危房改造发放清册汇总、危房改造补助款取款凭证及信用社交易明细、存折复印件、危房改造档案。

16.普九债务档案。

17.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邑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8.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被告人张**出生于1959年1月3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唐集派出所;被告人刘**出生于1950年11月11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唐集派出所;被告人张*乙出生于1947年12月1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唐集派出所;被告人张*丙出生于1955年8月12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唐集派出所;被告人王**出生于1956年3月21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唐集派出所。

本院认为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刘**、张**、张**、王*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普九化债的过程中,采取虚构债务,出具虚假借条,伪造普九化债档案材料的方式,骗取、侵吞国家普九化债款;在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和发放过程中,用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刘**、张**、张**、王*甲当庭认罪,且已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刘*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张*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张*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王*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五被告人的缓期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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