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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广军与皇*雅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广军诉被告皇*雅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广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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