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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鹤壁市华**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鹤壁**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李**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民法院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李**、鹤壁市华**限责任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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