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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公诉刑诉(201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被告人李**与卖淫女李**按照他人安排来到信阳市火车站附近阳光宾馆,由他人通过手机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招嫖广告和联系嫖客,李**在卖淫女卖淫时负责望风,然后从卖淫嫖资中抽取200元的工资后将剩余嫖资转账给他人。2015年8月8日晚,公安民警将转至信阳市火车站皇冠商务酒店房间卖淫的李**、章某某及嫖娼人员抓获,同时抓获望风的李**。至案发,累计卖淫达10余人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章某某、朱*、杨某某、周*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的犯罪罪名成立。本案中李**的供述及卖淫女的证言和聊天记录均证实至案发累计卖淫达十余人次,故该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系受他人指使,在容留卖淫犯罪活动中负责望风,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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