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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计*及委托代理人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

12月初六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05年行政村给办理了结婚证,××××年××月初三生育一女叫龚**,××××年××月初十生育一子叫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是父母强迫结婚,婚后经常吵架生气,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多次协商离婚无果,无奈起诉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计*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平常生活不存在经常吵架生气和长期不在一起生活的情形;事实上被告对原告厚爱有加,原告未有证据说明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龚*与被告计*2000年经人介绍

相识,2001年农历十二月初六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提交有龚**委会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2005年原被告经龚**委会办了结婚证;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叫龚**,××××年××月××日生育一子叫龚**;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是父母强迫结婚,婚后经常吵架生气,双方没有感情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材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与被告计*虽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件,但原告提交有龚**委会的证明,证明经龚**委会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结婚证,符合当时的情形,且原被告都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婚姻,应予维护。原告龚*虽诉称是父母强迫结婚,双方没有感情,婚后经常吵架生气,从法庭调查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陈述的情形是事实,也就无法证明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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