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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乙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

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丙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人高*甲及其辩护人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明:高**与被告人高*甲是邻居,系叔侄关系。2015年5月10日11时许,在夏庄村里,被告人高*甲因琐事与高**发生纠纷,引起争吵,后发生厮打。被告人高*甲将高**打倒在地,致使高**右足第五跖骨完全性骨折,经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高**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甲与高*丙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高*甲赔偿高*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高*丙对被告人高*甲撤诉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高*甲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高*乙某、高*乙、张*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丙的陈述、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刑)鉴(伤检)字(2015)105号鉴定书,淮阳县公安局鲁台派出所、北**出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甲的辩护人认为高*丙的伤是高*甲所致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宣告高*甲无罪的意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高*丙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高*丙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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