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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董*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诉讼代理人邵**、周**,被告董*及诉讼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取名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原告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被准许,现经过半年二人无法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条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孔*与董*××××年相识,2007年农历九月初六举办婚礼,××××年××月生育一子取名戚*,××××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原告以戚**的名字起诉董*,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淮**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判决,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9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称在法院判决后双方仍然分居,未有恢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准许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与被告董*依法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庭上原告并未向法庭陈述双方感情不和的具体因由,亦未有提交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双方虽然在法院判决后未有和好,从法庭调查中反映出双方对婚姻的任性,庭后从原告写给法庭的材料中可以看出,原告是对被告在处理家庭关系的问题上有不满的地方;在调解中被告亦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愿意为了家庭改正,被告不同意离婚,是对原告有感情不想分开。因此原告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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