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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诉被告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委托代理人邵**、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具状诉称,2013年正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结婚登记,原告2013年7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方某某,孩子出生后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不抚养孩子。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雷**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的嫁妆原告已拉走,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同意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原告抚养孩子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抚养孩子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农历正月3日按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进行结婚登记。原告于2013年7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方某某。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孩子满月后带孩子居住娘家,从此分居生活。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并放弃让被告承担抚养费。

另查明:原告的嫁妆原告已拉走。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原、被告生育一子尚在哺乳期内,应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让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应准许。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所生孩子由原告方**抚养,被告雷**不承担孩子抚养费。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愿。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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