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刘*松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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