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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