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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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