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诉薛**等10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与被告薛**、薛**、薛**、薛**、薛**、薛**、薛**、薛**、廖**和廖**(以下简称薛**等10人)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薛**等10人的诉讼代表人薛**、薛**、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秦**承包内乡县王店镇马堂村12组(以下简称12组)粗腿地10亩耕地,承包期限为20年。2014年12月30日,我同秦**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秦**将其自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承包经营权以每年每亩140元转让给我。2015年元月至今,薛**等10人将转包给我的土地瓜分,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我损失4090元,在村内向我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被告薛**等10人辩称,秦**承包我组粗腿地后,将地分给10户农民种杨树,收过三年款,交给组里。后放弃承包,将地交给组集体。2009年3月,薛**当选组长。2010年夏秋,为筹集修路款,组长向10户要钱,均予以拒绝。本组决定不再收钱,各户应把树放掉,地由集体收回。9户执行本组决定,唯有秦**不放树。此后,本组将地承包给王**,承包期限于2014年12月31日期满。2015年秋,本组将包括粗腿地在内的土地重新分配。故原告诉请应予以驳回,并赔偿我们各项损失共计19360元。

原告在庭审时出示如下证据:

1、土地承包合同,证明秦**于2002年12月1日同12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12组粗腿地9.9亩,每亩140元,承包期限20年,从2002年开始至2022年;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证明秦**于2014年12月30日同薛**签订合同,将其对粗腿地9.9亩土地享有的承包权转让给薛**,转包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见证人为秦某某;

3、土地承包合同,证明12组同王**签订合同,将土地承包给王**;

4、收据(2份),证明薛**(曾任12组组长)于2011年12月31日收秦**土地款8000元,秦某某于2014年12月28日收秦**养殖区后土地(实为粗腿地)款11200元;

5、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养殖户王**承包12组粗腿地10亩,自2015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土地承包款11200元已由承包该地的薛广财全部退给王**。

被告薛**等10人在庭审中均未出示证据。

12组因土地承包发生争执,内乡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堂村委)曾受王店镇政府指派处理12组土地承包问题,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向马堂村委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其将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告知本院,马堂村委将其曾向王店镇政府汇报的调查处理意见复印件递交本院,其主要内容为:粗腿承包地,虽有合同,但承包人转来转去,没有很好执行,一个合同分散十几户经营,承包人秦**只是履行收收钱转交组里。薛**任组长期间,因修路需钱,同秦**商量,续签合同4年,以每亩每年200元包给养殖户王**,共收8000元,薛**同王**签有合同。合同满期,时任组长秦某某于2014年12月28日收秦**11200元后8年的承包费。村委处理意见为:2015年至2022年这段时间签给王**的协议无效,并责令组长秦某某将所收11200元按转交手续退给王**,该地如何处理待秋收后12组大动地后再作承包。

被告对原告所示证据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被告对原告所示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称该合同是薛**代笔一人写成,是假合同,薛**可以证明。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称没见过该合同。对证据4中的8000元收条无异议,对11200元的收条有异议,称不知道秦某某什么时候收11200元,也不知道钱花在何处。对证据5有异议,称秦**是薛**的干亲家,秦**与秦某某是兄弟,有利害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所示证据1虽为他人代笔一人书写,但其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履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所示证据2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对原告所示证据3承包合同,因秦**对粗腿地不享有土地承包权,不予认定。对两份土地承包款的收据中11200元一份有异议,称不知该款秦某某用以何处,对该条据不予认定。证人秦某某因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日,12组同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2组将其粗腿地9.9亩土地承包给秦**,承包期限为20年,即从2002年开始至2022年。秦**承包三年后,解除承包合同,将所包土地退还12组。2011年1月1日,12组同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2组将粗腿地承包给王**,承包期限为4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另查明,2014年12月30日,秦**同薛**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秦**将所包的12组粗腿地10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薛**,承包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还查明,2015年秋,马堂村委受王店镇政府指令,协助指导12组进行土地重新分配,12组粗腿地9.9亩土地属于重新承包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秦**承包12组粗腿地的期限为20年,但其承包三年后即解除该合同,12组也在2011年1月11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将改土地承包给他人。同时,12组于2015年秋将粗腿地纳入重新发包范围时秦**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其已解除组里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秦**不享有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其同薛**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薛**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薛**赔偿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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