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诉被告于海锋、靳**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原告谷**于2015年11月17日诉至法院,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即2015年11月24日前)交费完毕。原告谷**没有按期缴纳诉讼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谷**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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