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诉于海锋、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诉被告于海锋、靳**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原告谷**于2015年11月17日诉至法院,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即2015年11月24日前)交费完毕。原告谷**没有按期缴纳诉讼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谷**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