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王**、李*、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黄**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黄**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发动诉讼,也可依处分原则撤销诉讼。黄**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准许。因黄**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判基于黄**的撤诉已不存在,应一并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