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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