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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郑州高新技**祥营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何**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高**祥营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村民四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1)郑**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为涉案水井补偿款是对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补偿错误。双方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水井、电路归村民四组,因该水井为何**所打,何**拥有所有权,只有在合同到期后,才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由于土地被征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合同未到约定期限,该水井的所有权仍归何**。且依据有关规定,涉案水井的补偿款也应归水井所有人何**。村民四组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本案。

村民四组提交的意见认为,何**与村民四组所签租赁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土地被征用后,双方对涉案水井均丧失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何**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土地即被政府征用,使得双方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双方对此均无过错。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涉案水井归何**所有,合同到期后归村民组所有。在土地被征用双方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村民四组与何**均可得到相应补偿,原审判决对补偿款的分配并无明显不当。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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