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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刘**不服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15)郑**字第0019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郑**院在执行河南省中**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京**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限责任公司、河南京**有限公司、郑州京**有限公司、河南京**有限公司、张**、宋**、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32号2号楼30层3001号的房屋时,其配偶刘**不服(2015)郑**409-1号执行裁定,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

郑**院审查查明,该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对借款本金996.8万元、违约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8个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21日,该院作出(2015)郑**409-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张**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32号2号楼30层30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另查明,涉案房产面积为137.07㎡,现由异议人刘**、被执行人张**及其女儿共同居住,其三人名下没有其它房产。

本院认为

郑**院认为,异议人刘**所提异议主要理由是该房产系其家庭唯一住所,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保障被执行人生活。遂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刘**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刘**申请复议称,该案被拍卖房产是通过按揭方式购买,虽登记在其妻张**的名下,但属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且是唯一住房。郑**院在没有审查其提出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即裁定驳回了其异议请求明显错误。请求撤销郑**院的(2015)郑**409-1号执行裁定和(2015)郑**字第00195号执行裁定,待先行对共同财产分割后再进行执行。

本院查明与郑**异议审查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该拍卖房产申请复议人称是家庭共同财产,执行法院未经审查即进行拍卖是否违法的问题。依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制,法院执行审查的依据是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的登记信息。而在本案生效判决已判令被执行人张**对借款996.8万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评估、拍卖单独登记在张**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而该拍卖房产为不可分割物,共有份额如何分割不是依法可以阻却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拍卖的实体权利,不能以该拍卖房产系家庭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为由,提出异议阻却执行法院对该房产的拍卖。但申请复议人刘**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或通过析产诉讼阻却对该拍卖房产变价款的执行,以此保护其对家庭共同财产应有份额。故申请复议人以先行对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后再进行对该房产的拍卖为由,请求撤销郑**院的(2015)郑**409-1号执行裁定和(2015)郑**字第00195号执行裁定没有法律依据。郑**院对单独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不存在违法执行问题。

关于申请复议人刘**提出的拍卖房产是其家庭唯一住房如何处置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需。从现实情况看,为维持被执行人的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需,应参考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人均保障房相关规定,具体居住面积超出人均保障面积的可认定为不是生活所必需。而本案中,申请复议人刘**夫妻家庭住房面积为137.07㎡,明显超出郑州地区人均保障房的申请标准。执行法院为兼顾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和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基础上,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拍卖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于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日常生活居住租房所需符合情理,实体处理于法有据,程序上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复议人刘**申请复议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刘**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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