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刘**申请执行赵**、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郑州**证处做出的(2015)郑**执字第00059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正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郑州**证处(2015)郑**执字第00059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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