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冉国伟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冉国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误导申请人,剥夺申请人举证、辩论的权利;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转让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