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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见与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见以需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见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06元,减半收取为356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53元,由秦*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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