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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荣诉被告方**、方**相邻关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荣诉被告方**、方**相邻关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方**、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都是方楼村村民,我们的房屋几乎是相同方向,我们的房前有一条公共道路,连接居地东西,我家及其他村民从这条路已走几十年了。2014年农历腊月26日,被告不知何种原因,在道路上设障碍截断道路,阻挡我家人正常通行。经村委会解决无效,被告还不时威胁。现在,我家人每日被迫绕道远行,精神承受折磨。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拆除道路障碍物,恢复原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甘**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甘**持有的《规划宅基地》;3.方楼村委会的证明;4.甘德贤等人的证明;5.照片4张。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家门口不是村民及原告家人的必经通行之路;自己因生活所需在家门口搭建的板子,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称,1971年我给邻居甘树林(现已去世)30元钱和三车石头,建土坯房搭在他的东山墙上。1990年,甘树林拆土坯房建平房时,将东山墙那块面积给我。后来,甘**购买了甘树林的房屋。甘**趁我不在家时,在我的东山墙上非法建了楼梯,抢占我的面积。2014年,我拆旧建新房时,又向东让了一墙,在两家房屋间留点空隙;甘**在我让出的墙上抹一层水泥,说墙是他的。2014年7月,甘**故意抵着我的墙搭建一个棚子,导致雨水淋湿我新房的山墙,影响我的居住和生活,并造成我经济损失。反诉请求判决甘**拆除搭建的棚子,消除影响;拆除非法建在我墙边的楼梯,返还占我50公分面积;赔偿损失50000元。被告向**提交的证据材料:1.方楼村委会的证明;2.照片十二张。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光山**办事处方楼村甘围孜村民组位于光山至南向店公路的西侧。原告甘**与被告方**、方**相邻居住,甘**的房屋位于方**、方**房屋的西侧。从原、被告的家门口向东走近道可外出离开该村民组走上光南公路(光山至南向店),该出路是村民组的公共出路,原告家人经此路走上光南公路便利、快捷。被告于2014年农历腊月26日在双方家庭门口的中界处,栽下木杆,利用树木、木板等设置高度1米有余的障碍物,挡住了原告甘**家人从其门前通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精神,善待和处理相邻通行关系。所谓通行,即畅通、无阻、便利、快捷,不应当避阻绕道,舍近求远。被告方**、方**在双方家庭门口的公共通道上擅自设置障碍,阻止甘**家人及其他村民的正常通行,属于侵权行为,该行为应立即停止。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方**、方**反诉请求的事项,不是基于本诉讼提出的,在本案中不能一并审理,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方**、方**拆除其在原、被告家门口中界处设置的障碍物、恢复原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方**、方**向原告甘**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方**、方应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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