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贠香菊诉被告王**、王**、洛阳市西**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贠香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王**、洛阳市西**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贠香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贠香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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