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冯**、贠香菊诉被告王**、王**、洛阳市西**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贠香菊诉被告王**、王**、洛阳市西**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贠香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王**、洛阳市西**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贠香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贠香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