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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林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及其辩护人赵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牛**以一辆以租代购的白色汉兰达汽车作为抵押,经束某某介绍并由束某某作为担保人,向周某某借款20万元,承诺两个月后还款,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牛**19.1万元。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牛**又以一辆以租代购的白色吉普越野车作抵押,向束某某借款1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承诺两个月后还款。2014年9月7日,周某某的借款到期后,牛**未能还款,束某某代牛**归还了周某某的借款。后束某某与牛**签订了借款35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将白色汉兰达汽车作为抵押。因牛**作为抵押的两辆汽车被汽车租赁公司开走,束某某遂多次联系牛**让其还钱,牛**通过名片联系了制作假证人员,以邮递方式购买了伪造的“开封县西姜寨乡樊庙村贝*幼儿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建筑许可证”,并将两个假证作为向束某某借款35万元的抵押手续。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建筑许可证上的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当庭不持异议。并有1、书证: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政府证明、借款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牛**的供述;4、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等以上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牛**的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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