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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刘**与原审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刘**与原审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刘**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准许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0元,减半收取11840元,由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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