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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犯诈骗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湖北省健**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及(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094-3号刑事裁定,宣判后,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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