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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新野县人民政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诉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高*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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