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诉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高*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刘**与原审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丁**、丁*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卡**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有限公司、河南龙**限公司、刘**等人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城县**有限公司、安诚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魏**、郑州毛**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孙*、郑州绿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