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卡**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备有限公司、河南龙**限公司、刘**、李*、段**、刘*、姚*、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卡**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卡**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29元减半收取34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15元,由原告山东卡**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