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上诉人郑**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因庭外和解,于2016年4月14日,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上诉人郑**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郑州城**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郑州城**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负担25元,由郑州城**责任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