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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