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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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