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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安与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平安与被上诉人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马平安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平安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张**、锁献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一初字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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