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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3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初二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相继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在均已经长大成家。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脾气不搁,性格不合,二人经常生气吵架,加之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初二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在均已经结婚生子。原被告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甚至发生被告殴打原告的情况发生。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是否允许离婚,应从原被告双方是否婚前充分了解,婚后的夫妻感情如何,现在双方还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已经三十多年,生育了两个子女,且都已经成家立业,说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原被告双方偶有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甚至打架的现象发生,但是这些都不致于使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多加交流、沟通,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裴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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